中国木偶艺术剧院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秀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105民初44679号
判决日期:2018-02-12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木偶艺术剧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国木偶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6月27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木偶公司)与被告张琦、被告韩秀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鲁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翠霞、常振海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木偶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玉、许杰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琦、被告韩秀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