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三元与陈韬、陈汉桥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台三民初字第858号
判决日期:2015-04-07
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三元(以下均称原告)诉被告陈韬、陈汉桥、陈伟林、陈建明、章秋红、陈伟东、陈基爽、陈宏掌、陈宏卫、陈小厅、陈基跳、陈泽森、陈高峰、陈海峰、陈泽虎(以下均称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5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三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瑾,被告陈小厅、陈泽虎及十五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加雨到庭参加诉讼,于2015年2月26日上午、2015年2月26日下午、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30日进行了第二、三、四、五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三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瑾,十五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加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