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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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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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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郭金
联系方式:1357460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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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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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朝云、黄卫平等组织卖淫罪罗光、王浩文等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湘1127刑初367号         判决日期:2018-02-08         法院:蓝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朝云、黄卫平、邓伟清、黄卫东、谭兴、吕模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罗光、王浩文、于国超、艾冬、张峰、周家乐、朱清江、章玉良、张金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5日至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云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朝云及其辩护人唐昭富和唐保国、被告人黄卫平、被告人邓伟清及其辩护人蒋小燕、被告人黄卫东及其辩护人王姣、被告人谭兴及其辩护人蹇文生、被告人吕模及其辩护人郭祖云、被告人罗光及其辩护人肖朝华、被告人王浩文及其辩护人盘锡助、被告人于国超及其辩护人谭青生、被告人艾冬及其辩护人陈顺民、被告人张峰、被告人周家乐、被告人朱清江、被告人章玉良、被告人张金福及其辩护人陈志松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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