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天行健能源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刘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陕0103民初字第7155号
判决日期:2017-02-20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天行健能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公司)与被告丹东克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东克隆公司)、第三人刘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行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全喜律师、陈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丹东克隆公司、第三人刘宇龙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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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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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