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火种照明有限公司与江明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苏1084执29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6-03-11
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火种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邮送商初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新火种照明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16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偿还之日止)如江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元由江明承担。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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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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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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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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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