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常、安学玉等与朴益亨、刘丕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城少民初字第183号
判决日期:2016-03-11
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庆常、原告安学玉、原告杜承美、原告李虞轩与被告朴益亨、被告刘丕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被告黄宝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牛长舟、隋晓燕,原告李庆常,原告杜承美,被告朴益亨的委托代理人刘清峰,被告刘丕连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胜基,被告黄宝珍的委托代理人左治国,被告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米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