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新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甬鄞民初字第2191号
判决日期:2016-03-10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博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阳涂装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新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实施了财产保全。本案审理中,被告新明置业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准许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周莉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娟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飞虎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自行庭外和解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