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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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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明与刘刚、成都本该如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吉02执59号         判决日期:2018-02-07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东明与被执行人刘刚、成都本该如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吉民终481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维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知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上诉人刘刚、成都本该如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上诉人王东明人民币4万元;四、被上诉人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通过新浪(WWW.sina.COM)网络平台及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向王东明公开赔礼道歉;五、驳回上诉人王东明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东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为(2017)吉02执59号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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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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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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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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