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於某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绍越刑初字第445号
判决日期:2015-03-17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上列三被告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章峰、上列三被告人及被告人彭某的辩护人唐传荣、被告人茅某甲的辩护人茹国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