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海春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兴竹信息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111民初10502号
判决日期:2018-02-05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金海春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春光公司)与被告北京兴竹信息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竹公司)、第三人北京万家天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京0111民初13823号民事判决。被告兴竹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京02民终409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重审过程中,原告金海春光公司撤回了要求北京万家天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并申请追加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天能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了万家天能公司参加诉讼。原告金海春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被告兴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万家天能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