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行与四川应林企业集团丹棱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应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眉民初字第15号
判决日期:2015-03-12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行(以下简称丹棱工行)与被告四川应林企业集团丹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四川应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林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棱工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激、熊国祥,被告化工公司、应林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毅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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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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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