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东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粤0606行审44号
判决日期:2017-02-08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顺建(容)罚〔2016〕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马冈村委会污水处理厂(宗地号:107090-W001)面积为717.28平方米土地;二、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马冈村委会污水处理厂(宗地号:107090-W001)面积为717.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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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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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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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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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