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好易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5)姑苏行初字第00018号
判决日期:2015-03-09
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好易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易捷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陆兴方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好易捷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红兰、赵梅,被告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徐苏和、孙利明,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谢晋到庭参加诉讼。
2014年10月11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苏(吴)工伤认字[2014]第01876号工伤认定决定,确认第三人陆兴方于2012年9月11日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摔倒事故中受伤害,经苏州市木渎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跟骨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上述伤害属于工伤。
审理中,原告好易捷公司以与第三人陆兴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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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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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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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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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