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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268万元
法定代表人:余鼎
联系方式:028-85281000
注册时间:1997-03-12
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起步园科园南路7号
简介: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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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川0191民初8081号         判决日期:2018-01-31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蓉生公司)诉被告杨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3日,针对同一仲裁裁决,杨杰诉蓉生公司一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杨杰、蓉生公司分别向本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7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17)川0191民初8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杨杰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杨杰不服上诉,2017年8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民辖终15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7年8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1民初12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蓉生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杨杰不服上诉,2017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民辖终10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杨杰诉蓉生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卷宗,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进行立案登记,案号为(2017)川0191民初15528号。因两案双方当事人均是针对同一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将案号为(2017)川0191民初15528号的案件并入本案进行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蓉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辉、李梦玲和杨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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