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猛、张金花等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津0117民初4767号
判决日期:2017-02-08
法院:宁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猛、张金花与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唐秀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猛、张金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祥,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萍,被告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唐秀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