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祖平因与唐柱明、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湘10民终1624号
判决日期:2018-01-31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唐祖平因与被上诉人唐柱明、原审被告永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市政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祖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被上诉人唐柱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世超,原审被告永州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元、邝小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