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无锡友发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锡法北执字第0399号
判决日期:2016-02-25
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友发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友发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兴安公司94007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200元,由友发公司负担。现兴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940070元、诉讼费182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