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与宋忠达、俞翠娣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号:(2015)舟岱行审字第11号
判决日期:2016-02-23
法院:岱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岱国资交地决字(2015)0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结果是:责令产权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房屋并交出被征收的土地。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8日对县国土局作出的岱国资交地决字(2015)02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委托代理人金国宛、陈仕芬,被执行人宋忠达、俞翠娣委托代理人宋贤波、乐文琴、宋志辉、宋忠根委托代理人宋志海、宋忠求、宋忠岳、宋忠明、宋忠祥、宋忠贵到庭参加听证。因案情复杂,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二个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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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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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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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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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