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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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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友与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三人王大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及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吉0781行初2号         判决日期:2018-01-31         法院:扶余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占友诉被告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扶余市交警大队)、第三人王大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占友、第三人王大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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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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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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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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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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