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超与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中银金融商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成民终字第456号
判决日期:2015-03-05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胡文超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雇员公司)、中银金融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商务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省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4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文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中银商务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晓风,中行省分行委托代理人曹晴、郭静到庭参加诉讼,上海雇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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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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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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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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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