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庆生等与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纠纷案件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5)泰兴行初字第4号
判决日期:2015-03-03
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鲍庆生诉被告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014年1××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于××014年1××月17日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于××014年1××月××××日立案受理,于××014年1××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兴化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015年元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鲍庆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加宽,被告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兴化市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袁春和、吴士贤(已故),第三人建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余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