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树和、吴树海、冯庆起、张术起(以下简称吴树河等四被告)与被告幸福庄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5)涞民初字第471号
判决日期:2016-02-23
法院:涞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树和、吴树海、冯庆起、张术起(以下简称吴树河等四被告)与被告幸福庄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做出(2014)涞民初字第237号判决书,被告幸福庄村委会对该判决不服,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16日,该院做出(2015)保民二终字第272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我院做出的(2014)涞民初字第237号判决书并将本案发回我院重申,我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树和等四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李宝义、被告幸福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吴士宝及委托代理人李振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