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新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津72民初112号
判决日期:2018-01-30
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新为与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于2016年2月23日递交了补充修改后的起诉状。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3月17日、6月21日、7月17日、8月2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五次证据交换,于2017年9月19日、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志剑、刘凤林,康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萌、郭恩忠,中海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勇、闫新凤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专家辅助人赵章元、于非,康菲公司申请专家辅助人张亚和、马启敏到庭接受质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