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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3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东进
联系方式:010-84528347
注册时间:1983-02-25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5号
简介:
组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油、页岩气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天然气的加工利用及产品的销售和仓储,液化天然气项目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网输送,化肥、化工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业务,为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地矿产品的勘探、开采提供服务,工程总承包,与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相关的科技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原油、成品油进口,补偿贸易、转口贸易;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限销售分公司经营,有效期至2022年02月20日);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风能、生物质能、水合物、煤化工和太阳能等新能源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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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川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津72民初301号         判决日期:2018-01-30         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伯川为与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于2016年2月23日递交了补充修改后的起诉状。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4日、3月17日、6月21日、7月17日、8月2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五次证据交换,于2017年9月19日、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志剑,康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萌、郭恩忠,中海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勇、闫新凤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专家辅助人赵章元、于非,康菲公司申请专家辅助人张亚和、马启敏到庭接受质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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