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尚山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青中民申字第35号
判决日期:2015-02-27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宋尚山因与被申请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及一审被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邹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王键、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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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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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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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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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