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分院、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5民初2333号
判决日期:2016-02-18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日京路XXX号XXX层XXX单元。法定代表人徐正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熙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分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刘君言。委托代理人张伟,男。被告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法定代表人谭献良。本院受理原告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分院、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以已经收到被告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分院支付的人民币2213.12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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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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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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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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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