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永太、王永志、石华国与张飞、郭兵、唐启东、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昌县通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案号:(2015)平民初字第1853号
判决日期:2016-02-17
法院:平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登记受理原告余永太、王永志、石华国与被告张飞、郭兵、唐启东、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昊建筑公司)、平昌县通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天汽车服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决定由审判员冉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阳莉、王栏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2015年8月18日、12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永太、王永志、石华国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江,被告张飞、郭兵、唐启东及被告张飞委托代理人孙汉宗,被告恒昊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晓,被告通天汽车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仲敏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余永太、王永志、石华国与被告张飞、通天汽车服务公司对工程价款争议很大,被告张飞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故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休庭后本院组织相关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并通知被告张飞预交鉴定费,被告张飞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间未预交鉴定费。2016年2月1日,本院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永太、王永志、石华国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江,被告郭兵、唐启东及被告张飞的委托代理人孙汉宗,被告恒昊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晓,被告通天汽车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仲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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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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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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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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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