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区国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朱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212民初11283号
判决日期:2018-01-29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高新区国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朱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晓丹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朱康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工作原因,审判员由王晓丹变更为翟建超。原告宁波高新区国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朱康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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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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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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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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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