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96号
判决日期:2015-02-15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酷溜网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盛世骄阳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城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城市在线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朝民(知)初字第40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酷溜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媛,被上诉人盛世骄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城市在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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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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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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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