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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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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质与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299号         判决日期:2016-02-04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洪文质、雷州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雷州市水务局、雷州市西湖水库安全加固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西湖工程指挥部)、雷州青年运河雷州市管理处(以下简称青年运河管理处)及雷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雷州水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2005)湛雷法民一字第19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青年运河管理处不服该生效判决,向原审法院申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湛雷法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4)湛雷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因上诉人洪文质、雷州市人民政府均不服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伟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振华、代理审判员卢珍桥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浩光担任记录。上诉人洪文质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彦,上诉人雷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定阳、廖友滋,被上诉人雷州市水务局的委托代理人林波,被上诉人青年运河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吴国志,被上诉人雷州水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西湖工程指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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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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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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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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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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