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兴科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天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中宁民初字第147号
判决日期:2017-01-22
法院:中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兴科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达公司")诉被告宁夏天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6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5)中宁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提出上诉,2015年4月15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科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柱及委托代理人吕丰来,被告天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福莹、王娟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