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号:(2015)吉中执恢字第6号
判决日期:2015-02-11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吉中民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06)吉中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现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吉中民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抹帐协议,同时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情况说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对(2006)吉中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案件执行费344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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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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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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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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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