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宏康软塑制品厂与锡山区鹅湖润玺纸品加工厂、华国忠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205民初179号
判决日期:2019-01-30
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市宏康软塑制品厂(以下简称宏康厂)与被告锡山区鹅湖润玺纸品加工厂(以下简称润玺厂)、华国忠、无锡市天宇彩印厂(以下简称天宇厂)、周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晓敏独任审理,后经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岗、被告华国忠同时作为润玺厂的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新、被告周星同时作为天宇厂的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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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