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申请执行瞿青青、陈旭、谢玉春、瞿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通川执字第142号
判决日期:2015-02-06
法院: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行申请执行瞿青青、陈旭、谢玉春、瞿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887.7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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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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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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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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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