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官厅支行、纳雍县三雍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黔02执22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9-01-25
法院: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官厅支行(以下简称:贵州银行)与纳雍县三雍煤矿、六盘水长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矿业)、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黔西县大关镇垅华煤矿(以下简称:垅华煤矿)、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黔02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长龙矿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贵州银行垫付款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1500万元垫付款的利息从2014年9月24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000万元垫付款的利息从2014年9月25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1000万元垫付款的利息从2014年10月11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随本清)。纳雍县三雍煤矿、垅华煤矿、盛鑫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68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纳雍县三雍煤矿、长龙矿业、垅华煤矿、盛鑫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生效后,因纳雍县三雍煤矿、长龙矿业、垅华煤矿、盛鑫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贵州银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76768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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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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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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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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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