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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官厅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毕生
联系方式:0858-8968122
注册时间:2013-03-08
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东路24号附101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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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官厅支行、纳雍县三雍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黔02执22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9-01-25         法院: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官厅支行(以下简称:贵州银行)与纳雍县三雍煤矿、六盘水长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矿业)、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黔西县大关镇垅华煤矿(以下简称:垅华煤矿)、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黔02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长龙矿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贵州银行垫付款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1500万元垫付款的利息从2014年9月24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000万元垫付款的利息从2014年9月25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1000万元垫付款的利息从2014年10月11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随本清)。纳雍县三雍煤矿、垅华煤矿、盛鑫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68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纳雍县三雍煤矿、长龙矿业、垅华煤矿、盛鑫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生效后,因纳雍县三雍煤矿、长龙矿业、垅华煤矿、盛鑫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贵州银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76768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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