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122民初5495号
判决日期:2019-01-25
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天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松医疗器械公司)与被告宜宾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宜宾市妇幼保健院、宜宾市妇产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宜宾妇幼保健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天松医疗器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烈,被告宜宾妇幼保健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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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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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