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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志联
联系方式:0519-87290928
注册时间:2006-12-11
公司地址:溧阳市天目湖镇碧桂园二区27幢201三楼E103室
简介:
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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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建工劳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浦特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22号         判决日期:2016-01-25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靖,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琼,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继云,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康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于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溧阳市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特公司)、南京康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康道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重审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二(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靖,被上诉人上海浦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琼、顾继云,被上诉人南京康道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12月26日,案外人李某甲代表溧阳劳务公司与南京康道公司签订一份“劳务管理、施工以及周转材承包合同”,由南京康道公司将其承接的昆山某某物流中心二期项目的劳务施工、周转材等交予溧阳劳务公司承建。该合同的周转材一栏载明:所有土建周转材,包括但不限于钢管、扣件、模板、木方、跳板、脚手架、对拉螺杆、大刀片等,均含在本合同内,溧阳劳务公司承担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费、管理费、损耗赔偿等。该合同乙方一栏盖有溧阳劳务公司合同专用章,代表人一栏由李某甲签名。2013年3月10日,案外人李某甲持有私自刻制的溧阳劳务公司印章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上海浦特公司签订一份“建筑施工租赁合同”。内容为:乙方因承建江苏省昆山市某某物流中心二期工程,现施工临时向甲方租用钢管、扣件及各种配件,租赁期限自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9月10日;钢管0.012元/米/日(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扣件0.007元/只/日,租赁品种、详细规格、数量以乙方签收的提货单为准;押金10000元;装车每吨10元;租用方按实际租赁物数量按合同约定计费标准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当月的租费由租用方在次月的7天内到出租方付清。租赁期限押金不抵作租费处理;钢管缺损每米赔偿15元、扣件每只赔偿5.50元、套管每套赔偿5元、山型卡每只赔偿1元、扣件螺丝每套赔偿0.55元;提货单、结算单由乙方管某某、方晓华等签字均生效。该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为: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按应付租金的每天千分之三。2、连续两次不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租用方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租用方必须在合同终止后7天内归还所有租赁物资,否则以缺损处理,承担赔偿和违约等责任。3、如有转让、转租或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租用方应在7天内归还租赁物资,不能归还的作缺损赔偿处理,同时向出租方交付赔偿金总额的30%违约金。该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1、本工程所用钢管、扣件只能租用上海浦特公司的钢管及扣件,违者作违约处理。2、钢管、扣件租赁满二个月结算一次,付款按结算款总款的70%付款。3、每次货到时须有担保方相关人员签字后担保方可生效。南京康道公司在担保人一栏盖有合同专用章。2014年3月17日,马兴安、吴祥士、管某某在租费单上签字,确认江苏省昆山市某某物流中心二期项目2013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17日租费277347.04元、杂费13717.34元,合计298162.82元(其中丝杠以0.05元/日/根计,套管以0.007元/日/只计),累计出借钢管2259.10米、扣件11357只、丝杠69根、套管98只。2013年3月22日,乙方溧阳劳务公司与甲方南京康道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解除上述的“劳务管理、施工以及周转材承包合同”,并解除与该份合同相关的一切租赁合同、劳务合同;鉴于承包合同自始至终没有履行,如果因承包合同而产生任何经济和法律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审庭审中,溧阳劳务公司申请对涉案租赁合同上其公司印鉴的真伪进行鉴定。因溧阳劳务公司提供的印鉴样本与租赁合同上印鉴明显不一致,原审法院认为无需鉴定,故未予准许。2014年6月20日,上海浦特公司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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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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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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