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巧兰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小民初字第991号
判决日期:2015-01-25
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巧兰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铁保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铁牛、审判员韩义飞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巧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庭会、米华丰,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孙俊俊、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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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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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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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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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5-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