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尹××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宁刑初字第293号
判决日期:2016-01-20
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鑫、尹、王一、曹、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鑫、尹及其辩护人常志强、王一及其辩护人李向国、曹、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