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赵×等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红刑初字第0356号
判决日期:2015-01-21
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诉刑诉(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赵×、李××、闫××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慧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及其辩护人张龙,被告人赵×,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王恒,被告人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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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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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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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