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方雅与敖世意、敖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黔六特民重字第51号
判决日期:2016-01-18
法院: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方雅诉被告敖世意、敖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支公司非车险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营销服务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有责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非车险营销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4782.2元。被告敖飞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以(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56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方雅的法定代理人张德志、程文波,被告敖世意、敖飞的委托代理人熊海东、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杨世美、贵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孝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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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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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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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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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