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刘小龙、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11民终3293号
判决日期:2019-01-18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大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小龙、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简称盐城二建无锡分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盐城二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8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卫国,被上诉人刘小龙及其诉讼代理人仇育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盐城二建无锡分公司及盐城二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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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