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与屈彦明、黄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吉0521民初45号
判决日期:2019-01-16
法院:通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屈彦明、黄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猛,被告屈延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丽荣委托屈彦明代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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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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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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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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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