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如东县新天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号:(2019)苏0623行审45号
判决日期:2019-01-15
法院:如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东国土资罚沿海字[2018]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如东县新天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洋口镇避风港南侧面积为17970平方米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人民币17970元。后被执行人仅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7970元,但在法定期限内就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东国土资履催字[2018]6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如东县新天顺城乡建设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洋口镇避风港南侧面积为17970平方米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罚沿海字[2018]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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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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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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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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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