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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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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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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祥花、包粉珍等与包美珍、包林夫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绍越民初字第3986号         判决日期:2016-01-12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祥花、包粉珍、包小珍与被告包美珍、包林夫、包金龙、包金木、包金法、丁明珠、樊龙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钦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祥花、包粉珍、包小珍委托代理人何震辉,被告包美珍、包林夫、包金龙、包金木、包金法委托代理人王岚,被告丁明珠、樊龙秀委托代理人骆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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