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明玉橡木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顺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苏1202执恢176号
判决日期:2019-01-11
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明玉橡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顺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2)泰海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泰州市顺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泰州市明玉橡木有限公司二期厂房钢屋架进行修复。二、驳回原告泰州市明玉橡木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340元,保全费447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人民币30810元,由原告明玉公司负担16424元,被告顺扬公司14386元(原告明玉公司已预交,被告顺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明玉公司)。”因被执行人泰州市顺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明玉橡木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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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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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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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