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管具公司与张敬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清民初字第1651号
判决日期:2016-01-11
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管具公司与被告张敬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管具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红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敬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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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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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