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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非车险营销服务部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何弘
联系方式:0858-6805518
注册时间:2008-05-16
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西路106号C、D(栋)2层205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经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经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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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文波与敖世意、敖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黔六特民重字第52号         判决日期:2016-01-11         法院: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文波诉被告敖世意、敖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支公司非车险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营销服务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有责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9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非车险营销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12.49948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6元,由原告承担1606元,被告敖飞、敖世意承担2000元。被告敖飞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以(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56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文波、被告敖世意、敖飞的委托代理人熊海东、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杨世美、贵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孝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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