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7102民初1423号
判决日期:2021-10-11
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8000元
合计
46698.6元(医疗费77831元,由被告二按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60%即46698.6元)
判决事项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新梅医疗费46698.6元;
二、驳回原告陈新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被告李晓强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李晓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新梅支付4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王秋实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春花
判决日期
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