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鲁瑞泡塑厂、居广武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1312执恢278、284号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鲁瑞泡塑厂与被执行人居广武、朱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中,于2019年12月9日向第三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送达(2019)鲁1312执1693、170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居广武、朱德福在第三人处以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施工人员为王宝学、武春燕)的工程款114500元、119000元(以实际数额为准)。第三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明,本院(2018)河民初665、6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18年6月1日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申请书,其部分内容为“我公司同意中核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居广武、朱德福(具体签订合同施工的人员为王保学、武春燕)石金光的工程质保押金限额内偿还其拖欠的货款”。故第三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应根据本院生效判决确认的2018年6月1日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申请书确定的事实及本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居广武、朱德福在第三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处以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施工人员为王宝学、武春燕)的工程款
判决结果
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居广武、朱德福在第三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处以宏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施工人员为王宝学、武春燕)的工程款114500元、119000元。
二、冻结、扣划第三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处的银行存款114500元、11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许云鹏
审判员刘成宝
审判员高冠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洪磊
判决日期
2021-10-10